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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機構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表示,現在的網路服務供應商都已經有保障用戶,都有提供用戶決定自己的資訊如何被供應商運用的權力,其實不用特別再推出法令。

在新法規之下,網路服務供應商仍然可以將用戶資訊與合作夥伴或是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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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公司分享。如果用戶不希望自己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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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享,則要主動與網路服務供應商反應。此外官員也表示,用戶也能夠決定自己的資訊,將以怎麼樣的方式被分享出去。

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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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r 週四 (10日) 表示,推出新法規就是要規範包括 Comcast (CMCSA) 、 Verizon 與 AT&T ( (US-T) ) 在內的網通電信商對於網路用戶資訊的存取範圍。

近期美國個人網路資訊隱私權與政府調查權利之間的天平,正處於左右擺盪與激烈討論的狀況。聯邦通信委員會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將提升網路公司存取與利用個人隱私的困難度,希望能夠加強個人網路隱私的保障。

聯邦通信委員會 2016 年 3 月底,將會以投票的方式決定最終法案內容。

在此新法規的規範下,網路服務商在提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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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資訊給利益團體或第三方公司之前,必須取得用戶同意。

聯邦通信委員會資深官員在記者會上表示,法令的核心理念,就是給予用戶更多的選擇,並且提升網路透明度與安全性。此外,官員更表示網路使用者應該要有更多保護自身資訊的方式與權力。由於這些資訊都是使用者的個人隱私,因此使用者當然應該要擁有更多、更有效率、且合乎法令的個人資訊保障機制。

面對這樣的情況,網路服務供應商已公開提出抗議。業者認為政府這樣的作法,只會讓網路法規變得更加繁複,將讓業者的業務發展綁手綁腳。

網路服務供應商抗議此法規還有另一個原因,就是因為此法規僅規範住家網路與網路寬頻供應商而已。相反地,包括谷歌 Google ( (US-GOOG) ) 、臉書 (Facebook) ( (US-FB) ) 、推特 (Twitter) ( (US-TWTR) ) 等從網路上蒐集用戶網路使用資訊,並且運用這些資訊賺取廣告費的網路公司,卻都不用受到此法令的規範。聯邦通信委員會則表示,上述活動則屬於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的管轄範圍。

鉅亨網編譯蔡騰輝 綜合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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