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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林榮錦董事及本公司(共同被告)(2)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3)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字第52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林榮錦董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林榮錦先生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本公司董事職務。(2)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前揭訴請裁判解任係解消彼此間委任關係,故將本公司一併列為共同被告。4.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並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判決確定後,發布重大訊息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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